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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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海西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8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4月2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天峻县木里矿区
2、(以下简称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里矿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木里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木里矿区范围包括天峻县行政区域内的聚乎更区、弧山区、哆嗦贡玛区、江仓区。第三条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统筹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木里矿区年度生态环境保
3、护工作计划,将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常态化、长效化保护和修复工作机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天峻县人民政府和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五条天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4、做好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木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天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木里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木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警示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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