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
2、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
3、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
4、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
5、规加强监管。(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化和旅游活动。省级文化和旅游活动,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美术、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等。(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配置并改善文化和旅游公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文化 旅游 发展 文物保护 利用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