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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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
2、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
3、、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
4、学校财务活动。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第十一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
5、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
6、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7、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
8、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S)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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