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管理制定工作方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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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证明管理制定工作方案2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1 .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2 .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
2、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3 .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4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1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
3、,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2 .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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