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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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行,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所有校车必须是按照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第二章校车组织机构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原则的进行。为加强本市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局、
2、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安监局、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税务局、质监局、物价局、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适时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各县(市)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校车安全管理日常事务工作,设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
3、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和开展春、秋季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县、乡(镇)中心学校、学校(幼儿园)三级校车安全管理网络,实现三级联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第五条各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中心学校和学校(幼儿园)也要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日常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本地公安、交通部门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并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本辖区和学校(幼儿园)运营的校车实施管理。第三章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4、第六条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本地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各学校(幼儿园)根据需要可自备校车。第四章校车专营公司的建立第七条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利用社会资本成立校车公司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公司的成立,需由举办者先向拟提供校车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校车办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成立后,校车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5、必须在遵守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开展接送学生服务。第五章校车使用许可的办理第八条按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有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接送学生(幼儿)。XX市城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由XX市人民政府和市校车办负责办理,其他县(市)的校车使用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校车办负责办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校车公司,或依法在市、县教育部门取得办园(学)许可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管辖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二)车辆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并已经在公
6、安机关交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六)已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额40万元以上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十条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到相应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校车办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和校车办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办理,所有手续审验合格后,由公安交通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表;(二)办学(园)或校车公司营
7、业执照(复印件)(三)道路运输许可证(校车公司、复印件)(四)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五)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六)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七)县(市)区教育、公安、学校(校车公司)三方责任书(八)驾驶员、照管员责任书(九)校车管理应急预案(十)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十一)校车安全运营方案第六章校车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
8、志、换发校车标牌。第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不得私自对校车外观和内部设施进行改装,并按要求配齐灭火器和医药箱。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安装公安交通部门的要求处理该校车,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不得上路行驶,且须在车辆管理所民警监督下解体。不再作为专用校车使用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到学校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类型的业务。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三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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