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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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西财大办20161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评定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西南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曰常事务。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中心、研究院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至四名。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以根据本章
2、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评定的有关政策;(二)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做出设置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并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六)听取与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至三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主席决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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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 评定 委员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