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
2、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
3、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4、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第二B检测活动管理第七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第八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笫九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5、件和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且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50%o见证检测和规范标准明确由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应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由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实施检测,或者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非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企业试验室接受外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十条委托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同一个单位工程同一检测专项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中途更换检测机构的,建设(代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程项目监管
6、部门。第十一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直接支付给相应检测单位。鼓励行业协会测算各类检测项目的检测成本,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行业有序竞争。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明确单位工程、验收批的划分,明确见证检测比例,并根据规范标准要求确定检测数量。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取样及送检台账。笫十三条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代建)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由施工人员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检测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代建)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确定见
7、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见证。见证情况应制作见证记录,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时,应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拍照并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牌子上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应包含所有参与人员、试样。第十五条现场检测或检测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检测内容提
8、供单位、送检单位填写,并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场所设置收样区,不得在施工现场等收样区以外收样,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员送检的见证试样。收样时检查委托单及试样的状况、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进行登记,建立收样台账。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检测单位室内试验的收样区、样品室、制样室、试验区、养护室(混凝土标养室除外)和现场检测应留存影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O第十七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