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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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为保护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安涟水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
2、护区域。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需要净
3、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各类通信基站设施设备、信号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应当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破坏净空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体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民政、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
4、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八条机场净空区域纳入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净空保护区域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
5、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净空审核意见:(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L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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