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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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根据泸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泸市科人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准立项,获得泸州市科技计划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中期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任务书的规定执行,取得预期成果并达到绩效目标,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包括对项目的中期评估、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第四条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科技和人才局开展项目中期管理工作。市科技和人才局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开
2、展项目中期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中期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1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中期评估。原则上在执行期过半后,市科技和人才局或市科技和人才局委托推荐单位
3、应在3个月内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市级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二)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三)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和缴税等完成情况。(五)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六)项目组织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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