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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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物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流经营活动,保护物流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是指物流经营者(含快递经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商品收件、运输、装卸、配送、仓储等经营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在物流经营过程中,被服务对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申请物流监督管理部门或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物流监督管理部门或
2、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物流纠纷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对物流行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政府办事机构。第四条物流服务应当订立物流服务合同。鼓励办理物流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时,依据双方约定予以理赔。第五条物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在物流行业推行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良好的经营者给予市场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依法惩戒。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交通运输、邮政、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发展改革、政务服务等部门成立物流业投诉处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物流业投诉处理制度、
3、机制建设,全面加强物流投诉处理工作组织领导。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包含受理、初核、分送、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的物流投诉调处工作流程,建立物流业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第八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物流投诉处理责任制。对物流业投诉处理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投诉处理办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条建立物流投诉处理市县联动机制,投诉事项属于县市区管辖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转交县级责任单位办理。第十条交通运输、邮政、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含兼营仓储物流运输
4、企业)投诉调处,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投诉的调处,依法查处快递经营企业和寄递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快递许可(备案)擅自从事快递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流市场主体违反市场公平投诉调处,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物流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五)商务部门负责纯商贸仓储型企业投诉调处。(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仓储、物流监管工作。(七)铁路、民航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物流快递投诉调处。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物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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