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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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瓦斯发电有限公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煤电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公司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
2、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煤电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公司代表;(三)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
3、同)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公司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出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公司代表协商决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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