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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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各类带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选拔、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增强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了珠三角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竞技体育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由东莞市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或广东省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二)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
2、)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个人。(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应项目所在训练单位的工作人员。(四)向国家、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第三条奖励设置及标准(一)运动竞赛成绩奖:是奖励竞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而设立的奖项。具体按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进行奖励。1 .在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创世界纪录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创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创省级纪录的奖励标准为0.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破纪录的成绩奖励按“一次最高”原则计发奖金。2 .团体赛项目(包括接力、团体)按比赛
3、所获名次标准的2倍计发奖励,平均分给参赛运动员。球类集体项目(5人及以上)奖金按获得名次标准X规则规定上场人数队伍实际报名人数发放奖励。3 .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奖励标准为:金牌30万元、银牌20万元,铜牌1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万元,第六名4万元,第七名3万元,第八名2万元;参加亚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9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4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万元,第六名1万元,第七名0.8万元,第八名0.6万元;参加世锦赛、全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6万元,银牌2万元,铜牌1.5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6万元,第六名0.5万元,第七名0.3万元,第八名0.2万元;参加省运会的
4、奖励标准为: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8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3万元,第六名0.2万元,第七名0.1万元,第八名0.08万元;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奖励标准为:金牌8()0元,银牌400元,铜牌2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1OO兀o4 .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赛事获得名次,其输送(市级带训)教练员按照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5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名次,教练员奖金与运动员奖金相同。篮球、足球、排球、手球等球类项目的一名主教练奖金为一个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倍,每名助理教练奖金为主教练员奖金的60%(人数按竞赛规程规定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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