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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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第三条本市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及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市各类保护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立
3、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总体要求,并通过编制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城市战略功能区布局,指导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第六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4、执行。(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六)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第八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是西安“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各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是传导落实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基础,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强
5、化市级统筹,整合空间边界,确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载区、国家科学与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区、北部先进制造集聚区、南部高新技术与科教集聚区、东部双向开放引领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秦岭生态保护示范区等七大功能区。第十条落实功能空间化”,以“战略一功能一空间”为传导路径,建立,功能区一功能组团一功能单元一重点功能区块,四个规划层级。(一)功能区是集中体现国家、省、市发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战略空间。(二)功能组团是全面衔接空间资源布局,实现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转化的职能空间。(三)功能单元是有效匹配空间资源集聚特征,落实重要功能,引导重大项目布局的指引空间。(四)重点功能区块是精准衔接市级、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6、近期任务,聚焦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各类项目落位的实施空间。第十一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以完整性、系统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实施性为传导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层层分解的有效传导路径,形成分级传导指引。(一)功能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及定位、“三区三线”、城镇体系、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等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明晰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承载职能、范围边界、增存空间及发展方向等内容,形成功能区指引”。(二)功能组团落实功能区指引,明确相关功能组团的空间边界及类型、功能属性的正负面清单、承载核心功能的各类重要节点和设施布局等内容,形成“功能组团指引”。(三)功能单元落实功能组团指引,明确相关功
7、能单元的实施导向、空间边界及类型、土地用途的正负面清单、主导产业方向、承载核心功能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形成功能单元指引”。(四)重点功能区块落实功能单元指引,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和发展时序,明确项目区位与类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项目为重点,形成任务清单。第十二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与“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落实核心功能要求。(一)功能区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的统筹。功能区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功能组团、功能单元及其他下位规划编制。(二)功能组团衔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功能与空间资源在相应区域内的
8、有效匹配。功能组团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行政事权明晰主导功能和空间要素配置,有效衔接规划用地“一张图”。(三)功能单元衔接单元详细规划及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管理与精准实施的有效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单元详细规划,进一步明晰事权边界,优化衔接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四)重点功能区块衔接实施详细规划,强调重点项目与规划实施的动态衔接。重点功能区块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实施详细规划,强化实施主体,明确重点项目任务清单,动态衔接实施详细规划,保障近期重点项目落实。第十三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第四章区县国土空间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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