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草案).docx
《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草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淮医保发201953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淮安市医疗保障局现将淮安市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财政局2019年8月30日淮安市大病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第三条【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费用,下同)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按梯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江苏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第四条【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第五条【资金来源】大病保险
3、资金从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测算确认,或由政府招标确定。第六条【经办方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大病保险资金足额上解到市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市医疗保障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明确保费标准和额度、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约定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淮安市 城镇居民 大病 保险 实施细则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