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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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简府办【2017】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院编制管理,从事管理、医疗、护理、医技、后勤保障等工作,由医院公开招聘的人员。第三条医院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合同由医院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
2、合同书。第四条医院人事科负责受聘人员的合同管理,用人科室负责受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第五条医院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执业资格条件);(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发布招聘公告;(二)对应聘人员
3、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等);(四)体检;(五)考核;(六)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期限第八条聘用合同期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第九条受聘人员首次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十条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一)有相关工作经历并由原单位购买养老保险满1年的人员,或具有所聘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二)无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或不具备所聘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试用期12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具体考核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考核,将试用期考核意见报人
4、事科,由人事科报医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聘用。第十一条医院引进的特殊人才和短缺专业岗位人员,合同期限(试用期)由医院与受聘人员另行约定。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一)受聘人员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中专及以下毕业生1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4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800元,研究毕业生2600元。(二)试用期满工资待遇1、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构成。聘用在工勤岗位的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
5、和固定效益工资构成,具体效益待遇根据不同工种、工作量,由医院与受聘人员协商。2、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本院同岗位等级和学历的在编在岗人员核定,按月发放。3、效益工资根据岗位不同,按照医院效益分配方案核算:检验、放射、药学、针灸等技师、办公室、收费室、计算机中心、打字员、供应室等岗位的临聘人员,效益工资部分按岗位进行核定,由所在科室考核后发放;医生、护士等岗位的临聘人员,效益工资按所在科室平均效益为基数乘以系数进行核算,系数为试用期满能独立值班后,科室平均效益工资的7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最高不超过90机4、受聘在须具备相应资质岗位的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提交独立值班申请,从提交申请的次月开始执
6、行效益工资。5、聘用在必须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单独执业的受聘人员,试用期满后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的,其每月工资标准为:中专及以下毕业生16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8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200元,研究毕业生3000元。第十四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由医院统一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金、公积金(公积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购买),并按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五条受聘人员病假、事假、产假等假期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本院在编在岗的同级职工。第十六条医院聘用的特殊人才和短缺专业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另行约定。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医院人事科协同医务、护理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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