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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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本市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主要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用于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
2、求。水费收取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修和日常养护,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给予适当补贴。各有关区成立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由农民用水自治组织负责农田灌溉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根据供水量向农业用水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收取用水费用。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的基础上,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通过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双方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用水价格。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鼓励各地引入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市场化运营机制,对农田灌溉设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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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水务局 财政局 农业 农村 关于 完善 管理 通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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