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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一、主要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四)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日执行;(六)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年2月
2、28日);(七)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八)市统计年鉴(2020年度);(九)市“十四五”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二、划分范围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07-2020)市区用地布局规划图”中确定土地利用类型的区域作为市城市规划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涉及溪湖区、平山区、明山区、南芬区),涉及面积218.95平方公里。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O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基本原则和方案根据声环境功能
4、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区划方法可归纳为直接划分法和用地比例统计法两种方法。直接划分法是指对于城市规划明确划定其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噪声区划单元,对照声环境质量标准直接确定其适用声环境功能区类型,该方法适用于O类区及形成一定规模的1、3类区的划分。用地比例统计法主要针对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混合的噪声区划单元,通过统计不同类型用地比例来确定其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一)I类、II类用地划分依据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主要按照城
5、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归纳为两类用地。其中,I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1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二)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8.2规定,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o(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1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2 .未能依前款确定
6、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2条规定的区域;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3条规定的区域;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
7、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4条规定的区域;11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各地根据交通干线声源特性、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以及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距离可以不统一。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
8、m5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i;(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u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3.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i;(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4.4b类与4a类重叠部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定为4b
9、类声环境功能区。(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O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 .村庄原则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3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4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5 .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10、六)其他规定1 .目前市未规划及建成康复疗养区等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2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3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4 .尽量避免O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5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6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
11、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7 .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O.5km2o8 .区划图图示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图所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五、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18.95平方公里。依据区划原则及方法,此次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因市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无具有一定规模且满足0类区要求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调整不划分0类区。六、划分说明(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本市之前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噪声法相关要求。(二)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三)考虑到收集铁路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完整性,除现有区划的6条铁路干线作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外,若存在其他现有铁路交通干线,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本区划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