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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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陕科发(2022)38号)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协会,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协会,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科学技术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协会:现将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11月4日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2、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举办者】培训机构的
3、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合作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四条【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
4、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登记或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五条【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均应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无犯罪记录。(一)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二)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
5、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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