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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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专项经费是指由省政府确定的省财政安排用于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项目建设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第四条前期专项经费在使用上坚持“
2、总额控制,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使用原则。第五条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3亿元,实行总额控制,即已分配下达前期经费和尚未分配前期经费(含清算收回资金,下同)的资金总量,保持3亿元规模不变,年度尚未分配下达的前期经费按要求编入省级财政下一年度预算。第六条经费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提出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建议,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及清算收回前期专项经费,提出前期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开展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会同省发改委共同推进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前期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审核前期
3、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及清算收回前期专项经费,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审核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前期专项经费,会同省水利厅共同推进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前期专项经费申报建议,会同市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负责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级发改部门共同推进辖区内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分
4、解下达、审核拨付前期专项经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级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会同市级水利部门共同推进辖区内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投向:(一)重大蓄水工程、重点防洪防潮工程、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等大中型水利项目,以及重大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二)列入国家规划的水利项目及其他重点水利项目。(一)项目规划、编制、勘察、设计、论证、研究试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概预算审查、咨询评审等;(二)其他与前期工作相关的费用。第三章经费分配与下达第九条前期专项经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一)项目责任单位填
5、写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所需前期经费总额的50乐并附上相关规划设计等合同文本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项目责任单位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财政、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下一年度水利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申请报告O(三)在各地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省水利厅提出初步安排建议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
6、情况,共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前期专项经费安排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下达资金。第十条前期专项经费一经安排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应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一条因项目责任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须对前期专项经第十二条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二)对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经费收回与管理
7、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专项经费:(一)已开工项目;(二)经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上报,当年度确实无法推进、停止前期工作的项目;(三)自前期专项经费指标下达之日起,原则上超过三年未开工的项目;(四)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前期专项经费;(五)虚报套取前期专项经费;(六)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确定收回的项目。第十四条每年3月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按以下程序对已下达的前期经费开展清算工作:(一)根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并确定前期专项经费收回意见。(二)每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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