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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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落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第五条接到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指令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
3、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高速公路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高速公路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第七条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救援救治联动机制,实时推送、接收火灾等灾害事故信息,快速处置火灾等灾害事故,提升救援救治效率。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设立急救站(点)。第八条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配置与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并保持畅通。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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