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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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阳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经由业主大会表决后,实行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监管的原则。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对阳光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共收益的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共收益收入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公共车位停车费等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2、同意的合法收入。第二条公共收益支出以及分配比例1、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分配。公共收益总额的50%用于小区单元楼栋外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年度维修费用如有不足可调减公共事务支出,补充维修费用,如有结余则转为公共事务支出。2、公共事务支出。分配公共收益总额的50%用于业主大会会议费用、业主福利、节日活动、业委会办公经费、业委会委员津贴、法律/事务顾问费、审计等小区公共事务支出。业主福利发放方案由业委会根据年度公共资金部分的结余情况制定,在小区内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并接受业主质询。第三条支出审批报销流程、权限及管理公共收益支出根据不同金额,由业委会主任、全体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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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 公共 收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