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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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及机关本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含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执法机
2、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规范的原则。第四条根据本省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应急管理执法资源等实际,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对重大和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笫五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级机关行政
3、执法工作。原则上省每季、市每两月、县每月召开1次。第六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定期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监督检查计划第七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并将本级监督检查计划上传导入“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业监管处室应当及时指导协调全省的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
4、查两个部分,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第八条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和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其检查范围包含下列七类:(-)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工矿商贸行业领域涉及新技术或者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六)试生产或者停产停业1年以上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
5、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其检查范围包含下列三类:(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笫十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严重失信等单位,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标准
6、化一级企业或者五年以上未发生事故(含工伤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单位,可实施以企业自我检查为主,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确认企业检查结果或者减少检查次数。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监督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第三章执法分工第十一条按照权责一致,“局队合一”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支队(大队)和内设机构执法职责。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设机构和执法支队(大队)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避免重复交叉检查。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内设机构主要负责辖区
7、内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行使日常监管、行政检查、现场处置措施、下达整改指令以及整改复查等职责。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不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相应内设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第十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内设监管处(科、股)室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交由执法支队(大队)实施,并形成记录备查。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大)队应当及时处理移交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并在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应的内设机构。第十三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内
8、特殊时期、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组织的综合行政检查,参与人员应当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四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具有执法职能处(科、股)室的领导分别按照每年、每半年至少组织或者参与1次执法活动。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处(科、股)室长每季度至少组织或者参与1次执法活动;内设其他处(科、股)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与一次本级的执法活动。第四章执法实施第十五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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