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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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青苗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优秀的青年教师队伍,提高我院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优秀老教师“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第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接受导师的指导(一)2018年以后来院工作或2018年以后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二)35周岁(含)以下、未曾接受过导师指导者;(三)特殊情况下,经系(部)集体研究讨论,认为需要提高教学能力和(或)科研能力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第二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通常为两年。从2
2、018年起,每年选拔若干对教师结成导师制师徒对子。第三条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能力,或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三)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个别专业也可由优秀的讲师担任。(四)省级、校级教学名师及教学、科研获奖者优先。第四条导师应履行的职责(一)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促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二)帮助青年教师确定发展方向,拟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培养计划书必须包括培养的目标或预期取得的成果,具体任
3、务,日常工作要求,以及导师指定的需要完成的任务;(三)指导青年教师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熟练把握各教学环节(授课计划、教案讲稿、课堂讲授、作业批改、答疑、考试等),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指导青年教师完成课堂教学实践;(四)指导青年教师申报各类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带领青年教师接触行业,参与行业服务活动第五条导师选拔程序(一)根据导师的条件,由本人自愿报名,各系(部)推荐导师人选;(二)人事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三)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聘书。第六条导师的聘期导师每届聘期为两年。指导任务完成好者在第二届导师选拔时优先考虑。第七条师徒结对程序(一)师徒结对采取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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