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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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中标人)守信履约方面的评价,适用本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评价管理工作。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评价结果的汇总、公示及录入。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标后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工程项目
2、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为招标投标活动评价不合格项目。L企业被列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因企业存在违约、失信、违规等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2 .企业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分包约定、重要承诺等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3 .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不符合规定的;4 .企业在投标时未如实注明项目负责人在建(监)情况的;5 .企业在接受调查或者标后稽查时提供虚假资料且对其有利的。因上述情况被认定为评价不合格项目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3、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按1分/每个项目进行扣分。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则不再重复扣分。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企业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价企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评价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提起申诉,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招标投标活动评价不合格项目。第五条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本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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