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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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督促各地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交水发(2016)75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港口安全生产实际,建立省级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一、巡查对象巡查对象为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含执法队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所在地县级港口管理部门、基层站
2、所和有关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二、巡查组成员巡查组主要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组成,根据巡查工作需要,可抽调其他市港口管理部门业务骨干或邀请专家参与,必要时请省级纪检部门参与。三、巡查主要内容根据被巡查单位具体情况以及巡查工作安排,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巡查:(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机制、消除监管空白等情况。(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际执行情况等。(三)港口危险货物有关许可
3、、备案、核查、报告工作情况。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核查和作业报告审批依法依规开展、档案规范建立和按要求进行的检查清理等情况。(四)港口危险货物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开展情况。包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按计划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以及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闭环管理和整改销号等情况。(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对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组织开展事故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和应急准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使用,重要设施设备实现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主要负责人和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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