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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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17年度市直四所高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指导、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原有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分配原则1、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院、系(部)两级津贴分配制度。2、多劳多得,优劳优酬。3、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切块下拨,自主分配。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5、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重点
2、向一线教学人员、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二、分配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构成。根据岗位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人员,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基础性绩效除以21.7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3、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当月病假、事假、哺乳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工作懈怠、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除基础性绩效、社会服务(校外创收)外的所有津贴,包括课时绩效津贴、行政绩效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建设奖励性绩效津贴、技能大赛奖励性津贴、专业带头人津贴、课程负责人津贴、思政课教师津贴、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党务工作津贴、教师下企业实践津贴、各种先进奖励、学术讲座津贴、各种竞赛指导津贴、社团活动指导津贴、重点工作考核津贴、年终KPl考核奖1 .全院教职工分为二类,一类人员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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