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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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停止活动;(五)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社会组织主
2、管人员。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
3、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案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超出本机关行政处罚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超出部分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九条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移送原因、法律依据,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二)填写案件移送函,写明涉案社会组织名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移送原因、法律依据等;(三)制作案件移送物品清单,写明移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并由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盖章确认。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
4、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5、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事先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
6、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或者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者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载明以下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件号、出示证件情况、告知被询问人或被检查人相关权利情况、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二)被询问人或被检查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三)询问或检查时间、地点、对象、在场其他人员情况;(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7、、参与人员、事情经过、违法后果以及其他和违法行为有关的案件事实或检查情况;(五)当事人辩解或陈述;(六)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字或盖章。询问笔录或检查笔录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有空白则注明“此页空白”或者“以下空白”字样。第十七条询问笔录或检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错误、遗漏,确需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资料,并由提供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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