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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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22年12月2日由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O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人民
3、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或者调整辖区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并保证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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