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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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4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小明2023年8月15日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
2、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测绘等其他有关主
3、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本省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三)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跨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地理实体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涉及两个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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