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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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已由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2023年2月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让更多医疗健康产品公平惠及各族群众,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
2、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H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二)瑶医单方、验方、经方、秘方、文献等;(三)瑶医药熏浴、熨类疗法、刮推疗法、针刺疗法、针灸疗法等瑶医技法及其用具;(四)瑶药材自然资源;(五)瑶药材种植繁殖技
3、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艺;(六)其他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瑶医药。第四条发展瑶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普遍规律,并兼顾瑶医药发展的特点,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产业和人才的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瑶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和开发等瑶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
4、种形式资助瑶医药事业的发展。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对瑶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瑶医药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从事瑶医药活动的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瑶医药发展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瑶医特色专科,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瑶医馆(诊室)。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
5、批准。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二)瑶医医疗技术的鉴定;(三)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名瑶医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六)瑶药的认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的拟定;(七)瑶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考核;()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高层次、复合型瑶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中医药基础、又具有瑶
6、医药特长,并取得中医医师或者中医药师资格的瑶医药学术继承人和带头人。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才培养,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依法从事瑶医药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医师、瑶医药人员和瑶医药传承人到农村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多年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专场,组织中医药和瑶医药专家以及在公立医疗机构从事瑶医药执业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
7、第十一条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执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瑶医理论、临床效果和操作技能为主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瑶医执业活动。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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