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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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2、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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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继续 实施 创新 企业 境内 发行 凭证 试点 阶段 有关 税收政策 公告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