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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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一、主体条件设立在上海的食品企业研发中心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向本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三、生产许可要求采用“研发+生产”一体化模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原则上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相关条件共用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1 .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
2、局和划分作业区。不同作业区无法有效分离或分隔的,按照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对该生产场所进行管理。2 .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用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二)设备设施1 .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可共用设备设施,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分开专柜存放。2 .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集团公司的检验室等检验资源符合共用检验要求的,食品研发中心可共用该资源。3 .鼓励研发中心使用自动化研发生产设备设施,降低污染风险。4 .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以及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鼓励配备
3、关键控制点视频监控设备设施。(三)人员管理1 .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求应当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研发中心人员可兼职食品生产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2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研发人员进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也应取得健康证明。(四)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应建立错时使用、清场管理记录等制度,必要时进行清场合格验证,避免交叉污染。2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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