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320010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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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000120332001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000120332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000120332001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00012033200101)4 .设定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5 .实施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
2、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八条(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T155692009)(5)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T83712009)等国家标6 .监管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检疫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可以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
3、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4、.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4 .许可证件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缩减审批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互联网+”监管。二是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全程监管要求。三是完善后续检查制度,督促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产地检疫合格号,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查处并公开结果。四是强化许可服务,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专职植物检疫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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