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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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溪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漂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由漂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溪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2日漂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漂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有关
2、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
3、内电动自行车车位施划及停放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第六条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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