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规则(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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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规则(2023修订)发文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日期:2023.08.11生效日期:2023.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期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规则(2021年6月21日发布,2023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推进期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以下简称信用风险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防范和降低期货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保隙信用风险信息的准确、安全和正当使用,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储存,加快期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
2、会)在自律服务系统中建立交易者信用风险管理模块,并负责信用风险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风险模块)的运行和管理。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交易者、交易者及交易对手方等(以下统称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信息。如发生报送信息与现有情形存在差异的情况,报送信息的经营机构应及时更正。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信用风险信息包括:(一)在经营机构认为非本公司责任的情况下,交易者穿仓或者违约款项超过IoOO元的信用风险信息:一是交易者自穿仓发生之日起逾20日部分归还穿仓款项的;二是交易者自穿仓发生之日起逾20日仍未归还穿仓款项的;三
3、是交易者穿仓或者违约发生后,经营机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并得到支持,但交易者仍拒不还款的。交易者与经营机构达成还款协议的,经营机构可延后至其未按照承诺期限还款时报送,并自行对协商过程及内容留痕存档。交易者穿仓或者违约款项不超过100O元人民币的信用风险信息,经营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报送。(二)交易者在经营机构的账户、资产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的信息;(三)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对交易者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信息;(四)交易者被有权机关采取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五)交易者违规开展以本公司、关联公司或者一致行动人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六)交易者作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点对
4、点网络借贷(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主体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七)经营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上报的对交易者信用产生影响的信息。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明确要求保密的信用风险信息除外。第五条风险模块提供的信用风险信息仅作为经营机构判断期货交易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第六条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风险信息保密。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信用风险信息报送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经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间内登录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自律服务系统,在自律监察管理的风险模块中填报电子材料或者更新。第八条经营机构报送非本公司责任情况下交易者穿仓或者违约款项未归还
5、信用风险信息的,应当在交易者逾期20日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期货交易结算报告或者违约损失计算单;(三)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与确认造成穿仓或违约款项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第九条经营机构报送交易者账户、资产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信息的,经营机构应当在办理冻结或者查封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冻结或者查封的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三)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与冻结或者查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经营机构报送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对交易者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信息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场所
6、和期货结算机构处理决定文书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对交易者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文书。第十一条经营机构报送交易者被有权机关采取行政、刑事处罚信息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交易者被采取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第十二条经营机构报送交易者违规开展以本公司、关联公司或者一致行动人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信息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可以证明交易
7、者违规开展以本公司、关联公司或者一致行动人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材料。第十三条经营机构报送交易者作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点对点网络借贷(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主体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后的5日内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易者开户材料或者相关身份信息;(二)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可以证明交易者作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点对点网络借贷(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主体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材料。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在自律服务系统中填报信用风险信息和提交电子材料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在风险模块中填报信息;(二)将与填报信息有关的材料,扫描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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