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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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
2、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第五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
3、业类。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第七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学院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原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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