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非住宅类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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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非住宅类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的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征收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狮山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建设项目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二、征收范围、对象征地范围:项目位于狮山镇,南起季华路北延线跨河桥(王借岗大桥),上跨罗务路,向北止于下柏工业区的创业路。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所有建
2、(构)筑物及附着物。三、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权证(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四、面积确认原则上按证载面积作为补偿依据。若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的,则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五、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一)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形式。(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六、征地补偿(一)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4.8万元/亩(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
3、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且不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四)土地发生填土或平整的,按3万元/亩补偿。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七、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本项目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且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八、社会
4、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意见(粤财社函(2007)151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一)征她社保费计提标准根据南府办函2022)22号文规定,我区每征1亩地,按照2.1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征地社保费。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二)需计提征地社保费总面积及总金额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辖区内,需计提征地社保
5、费总面积约377.664亩,按每亩2.1万元计,合计约793.0944万元。(具体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实际金额以人社部门核定为准)。(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及分配方式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属于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涉及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限年龄),均纳入本次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按规定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平均分配至符合条件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落实养老保障(具体人员名单以所在镇街核定为准)。九、建(构)筑物补偿(一)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的界定1 .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指建(构)筑物投资人或所有权人。2 .建(构)筑
6、物补偿涉及分成的,则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补偿。3 .建(构)筑物出租后涉及加建、改建的其投资人或所有权人需在测绘时进行确认,并经镇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可视作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二)建(构)筑物经测绘单位测绘,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测绘结果以建(构)筑物重置标准进行实评,按评估重置价值补偿(含建(构)筑物、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十、搬迁补偿(一)搬迁补偿申请人的界定1.搬迁补偿申请人是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其他代表。如由股东或其他代表申请搬迁补偿,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正式合法委托,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2,有租赁合同而又确实存在物品或设备
7、搬迁的(含仓库、堆场等),物品和设备的所有权人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3 .合同到期后经营者继续使用但又未签订续期协议,其未搬迁的经营者或物品和设备所有权人,在提供场地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4 .涉及同一建(构)筑物的多档经营的实际经营者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镇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二)搬迁补偿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由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5 .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全损毁和非全损毁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6 .如需二次搬迁的,由补偿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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