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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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告知承诺书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缴至年月:缴存人数:现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二、告知内容(一)办理事项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二)事项依据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2 .珠海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三章缴存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
2、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申请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3 .根据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归集业务办事规定确定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自然年度)。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降低比例缴存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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