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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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
2、细化标准)。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三)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
3、、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
4、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第六条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七条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第八条违法行为适用裁量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细化标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
5、罚决定。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第十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细化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已履行调解协议的;(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
6、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
7、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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