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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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不断提高我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是指在我省区域内打破法律援助受理环节的行政区划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务。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秉承“援助多服务、群众少辛苦,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福建省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用,认真及时办理申请人提出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
2、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实现无差别化受理、审查服务,确保全域受理制度顺利推行。第四条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等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有受理权法律援助机构。第五条收件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一)与有受理权法律援助机构联系,通报案情并就拟收取材料协商一致。(二)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及要件形式审查、材料真实性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转交相关文书等工作。(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四)申请材料齐全的,为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及确认申请人的签章,协助申请人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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