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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厅政务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予以公开。第五条本厅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本厅
2、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八条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厅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本厅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本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3、政务公开办公室)和驻厅纪检组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九条本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二)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本厅履行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四)本厅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五)水利发展统计信息;(六)本厅制定的水旱灾害等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水资源状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八)省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九)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十)本厅直
4、属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各单位编制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第十一条本厅根据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中明确的负责公开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主动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确认,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商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5、、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根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三)本厅公报、公告;(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本厅应当依法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本厅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厅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第十七条本厅重大事项决
6、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三)依法举行听证会;(四)其他适当的方式。第十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九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
7、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监督保障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务公开办公室、驻厅纪检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对外公布。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