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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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养监减字第1063号罪犯段富康,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现在四川省葬窝监狱五监区服刑。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以(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人民币39472.17元。被告人段富康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川刑复字第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
2、人罪判处被告人段富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2年1月IO日送入凉山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1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川刑更486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川刑更396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43年8月5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2021)川34刑
3、更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43年1月5日止,该裁定于2021年3月16日送达生效。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爱护劳动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对所判处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人民币39472.17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段富康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段富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富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3年7月26日附:罪犯段富康减刑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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