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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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快审批进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以下简称“审批项目”)评审工作。第三条项目评审单位按照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下达的任务组织审批项目评审,对评审的技术结论和意见负责,确保通过评审的技术文件、技术报告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定的深度、质量、安全等要求,按规定时限向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提交审查意见。第四条项目评审单位组织项目现场评估调研、技术评审、技术咨询等工作,可由第三方协助提供后勤服务。第三方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采。第五
2、条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发现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一般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论证。第六条项目技术评审过程包含现场评估调研、技术评审和技术报告修编复核。技术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视频、函审等方式进行。第七条项目评审单位应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59人且为单数,规模较小、技术报告较为简单的项目、技术报告修编复核,专家组人数可以为3人,具体由项目评审单位根据评审项目的情况确定。专家抽取由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区域,从省水利厅建立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评审需要特邀专家的,由项目评审单位提出意见,人数不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组人数超过9人或特邀
3、专家的,项目评审单位需报请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同意。第八条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及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与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重大、复杂项目应组织现场评估调研,召开现场评估调研会,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等意见。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在技术评审会上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技术报告、查看影像资料等方式了解现场情况。第十条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对专家组意见可进行技术申辩。经过讨论
4、形成的专家组意见,一次性告知审批项目申请人,并作为技术报告修改完善的依据。专家组对专家组意见负责,确保通过评审的技术报告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第十一条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单位。项目评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专家开展修编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审批项目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报告修改完善的,出具评审不通过的意见。第十二条加强对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的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利厅信用评价规定和标准,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一)技术报告达不到基本要求技术预审不通过的,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或未按
5、规定时限完成修编的,或未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技术报告一次性通过技术评审的,或提前规定时限一半或一半以上时间完成修改完善且通过专家组复核的,予以通报表扬。第十三条项目技术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会务费、劳务费、差旅费等项目评审费用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评审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专家参与现场评估调研会、技术评审会、技术报告修编复核会的工日,依据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以半个工日为基准连续计算。第十五条项目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组织的项目专家组成员、省水利厅在职公务员、厅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劳务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6、第十六条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办(2012)6号)同时废止。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水利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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