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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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参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和国家、省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三条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向承担单
2、位下达;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第四条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省水利厅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省水利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省水利厅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工作;(五)统筹水利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第七条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厅直单位和经省水利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研诚信管理;(三)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省水利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项目经费,
4、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研究时间,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七)负责项目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等相关规定;(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一)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
5、开展验收;(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四)完整、真实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水利厅组织召集评审专家参与有关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以下规范:(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
6、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痕迹化管理。省水利厅建立开放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下达、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均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二条申报类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4年。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采取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
7、立项。第十三条省水利厅立足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一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发布到受理截止原则不少于40天。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能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四)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8、;(五)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第十五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审核后报省水利厅。第十七条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水利厅。省水利厅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的由省水利厅重新选择承担单位。申报类项目由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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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省级 水利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