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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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厅管理规定音乐厅是我院举行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对音乐厅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使用音乐厅的规定(-)音乐厅为本院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工作服务。任何租借场地行为不得影响本院正常工作开展;任何租借方不得以本院名誉进行商业性活动或进行赢利性活动。(二)凡校内所属单位及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应到本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乐厅。(三)凡在音乐厅举行的文化活动,均由本院办公室负责协调会场布置和会议的其它服务工作。各单位的会议会场布置和会议的其它服务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且应事先与本院办公室联系落实。(四)校内单位使用音乐厅,必须在使用前
2、一周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使用申请表,交到本院办公室。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通知保卫部门负责安保执勤。如未通知保卫部门,出现安全事故,由使用部门承担责任。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必须出具正式公函,报院长审批,每场收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五)凡使用场地者有收费行为(如学术会议收取会务费、大师班收费、竞赛活动收取报名费、有偿教学活动收取学费、音乐会观众入场费等),均须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场地,且费用收缴与使用由音乐学院办公室管理。(六)凡使用音乐厅的单位,必须爱护厅内的设施,在使用期间如有丢失和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二、音乐厅安全管理规定(-)凡在音乐厅举行文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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