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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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
2、内容。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托幼机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的健康管理。第六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
4、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S)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
5、并做好记录。(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A)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
6、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按照要求做好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发现传染病患儿或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将传染病儿或疑似传染病人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病例隔离、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
7、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第十一条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餐饮服务安全制度。第十二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章托幼机构及工作人员
8、管理第十三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首先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招生。对于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向申办单位或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后,仍未取得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评估组成员应当包括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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