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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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X财建202261号)和XX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X财建2022H1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资金。二、资金由我
2、县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各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等。县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三、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
3、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以及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S)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五、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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