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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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环保厅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自治区环保厅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环保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环保厅各项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厅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公共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间内办结,具体办理时限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第四条以下工作事项须按时限办结:(一)上级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厅党组、厅务会(含专题会)、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凡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提出处理意见(下同)。(二)
2、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三)紧急事项、重要事项和由多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投诉信箱、微博、微信等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向环保厅咨询、投诉的事项,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关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办,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得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60天。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承办的部门,退回交办单位。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事项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处室(单位)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3、负领导责任。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起始时间从接收工作事项的当日开始计算。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的次日开始计算(经双方签字确认)。第八条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材料应向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备案。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不计入限时办结时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一)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结;(二)超出时限后才申请延期的;(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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