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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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服务工作的“靶向、精准”,根据江苏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实施细则(苏气减函(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盐城市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指盐城市气象局局领导、市气象台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预警情况开展对内、对外报告。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暴雨、暴雪、台风、雷暴大风、冰雹、龙卷等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叫应分为内部叫应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是指市
2、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情况,按照内部叫应标准和工作流程,向市局领导、气象台领导、观测与预报处负责人等提醒关注天气情况的行为。外部叫应是指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已经开始发生或将要发生,并极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情况下,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局(减灾办)及相关重点成员单位领导汇报灾害性天气情况,向决策气象服务用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提醒防范重大气象灾害的行为。第四条叫应方式主要为电话、短信、微信和传真等方式,务必要确认对方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叫应内容包括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预报预警服务情况、未来发展趋势、
3、可能诱发的灾害风险或已经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内部叫应:(一)市气象台发布有关重大灾害性天气重要天气报告,接到上级和有关防御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服务或应急服务指令、要求时;(二)市气象台发布或升级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雷暴大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三)接到上级气象台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本行政区域可能出现达到叫应标准的灾害性天气;(四)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五)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气象条件仍将持续;(六)值班人员经研判认为确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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