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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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1995-04-01煤炭工业部批准文件: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A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A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A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
2、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A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
3、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第五条对伤亡事故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称号。第二一伤亡事故的分类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二、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三、死亡。第七条
4、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类: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A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A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A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一、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砰、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5、。A二、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A三、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四、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五、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六、火灾:指煤与砰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A七、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A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A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
6、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案。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15日
7、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安全司。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业统一统计。A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煤炭工业部。A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炭部。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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